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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对方不赔,受损车主如何尽快挽回损失?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撞受损,事故责任方不配合赔付,受损车主可以通过何种方式尽快挽回损失?


(相关资料图)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5日,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赵某驾驶小型专用客车在某路口相撞,造成王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赵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时,赵某为驾驶甲公司车辆执行工作任务。王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20000元。事故发生后,甲公司、赵某未配合赔偿王某车辆损失。此情况下,王某根据保险合同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对王某的车辆损失进行定损并实际赔付80000元。

现某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将甲公司、赵某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代偿的车辆损失40000元。

甲公司辩称,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前提是需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根据事故责任认定,车辆驾驶人赵某才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甲公司对事故不存在过错,故不应赔偿。

赵某未答辩未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保险公司能否向甲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王某驾车与赵某驾驶甲公司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王某、赵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事故造成王某的车辆损失为80000元,现某保险公司已经进行赔付,依法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甲公司未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对于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外的损失78000元,赵某应当承担50%赔偿责任,但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赵某驾驶甲公司车辆执行工作任务,系履行职务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故本案中,王某的车辆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甲公司主张其并非造成事故的第三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给付代偿的车辆损失赔偿款39000元;驳回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依法享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在遇到应由对方负责的保险事故,而对方存在逃逸、没有能力赔偿、拒绝赔偿或投保额不足等情况时,受损方可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由己方保险公司向对方追偿。这样,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及时得到保护,节省了与第三方维权的时间和诉讼成本,降低了损失。

但应注意,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首先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须有因果关系,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二是保险标的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 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有赔偿责任,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的问题。三是保险人已经给付保险金, 在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前,被保险人仍具有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该金额低于第三者造成的损失的,保险人也仅能在此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来源:槐荫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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