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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废治废”两头赚,污染后果咋认定 检察机关有效破解污染环境新型案件难题

记者 卢晓琳 通讯员 陈梦清


(资料图)

有人将含有重金属的危险废物混合在其他物质里、经大量稀释排放到环境中,导致无法科学、准确地检测污染物含量。这种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污染环境犯罪?如何认定?张家港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污染环境新型案件中有效破解难题。

该市检察机关历时4年多,成功办理了沈某等4人污染环境案,将犯罪时间向前追溯3年,认定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数量增至移送起诉时的5倍,非法获利金额增至1800余万元,并得到一审判决、终审裁定支持。

日前,当地检察机关走访涉案下游企业,实地察看前期受污染土壤和水域恢复情况。“附近环境均已恢复达标,我们还现场开展污染防治指导和法律宣讲。企业负责人表示目前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已联系有资质企业进行处理,同行也以此案为警醒,避免花了处理费却起反效果、对周边环境造成损害。”张家港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王付申说。

“以废治废”是一种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指用某一类型的工业废弃物,通过物理、化学等方法,对其他类型的工业废弃物进行处理,有助于在降低生产成本的同时实现污染治理。然而,一些人打着“以废治废”的幌子动起歪脑筋。

2014年8月,沈某从其父处接手一家水处理剂生产销售公司。该公司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主要业务是回收不含镉、镍、铜、锰等重金属的酸洗废液,加工成水处理剂,再销售给印染、污水处理等企业,用于处理碱性废水,从而使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很快,沈某不再满足于常规业务带来的利润,与公司经理杨某,员工凌某、张某等人合谋,想到“一水两吃”的生意模式。一方面,该公司超出许可范围向上游钢铁企业回收含有重金属的酸洗废液,收取一定的处置费用;另一方面,将这些酸洗废液仅作简单处理或不作任何处理,在未去除其中重金属污染物的情况下,直接出售给张家港等地的下游印染企业,以“净水剂”的名义再收取一笔费用。

此后4年,沈某等人以此方式非法处置酸洗废液,致使其中的重金属物质混合在印染废水中并排放到长江支流等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2020年4月,该案被移送张家港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该案涉及多个行业领域、具有很强专业性,办案团队充分借助“外脑”,科学论证稀释排放行为的违法性。办案团队向江苏省、苏州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咨询酸洗废液管理相关政策和环评要求,走访调查同类企业和下游企业,了解酸洗废液中重金属的科学处理方法等。

“这家水处理公司生产工艺简单,无去除重金属的特殊工艺,酸洗废液中的重金属成分会直接进入下游企业生产的产品中。”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专家论证后认为,酸洗废液中的重金属通过印染厂污水处理后的出水、污泥迁移到环境中,对环境造成重金属污染的风险。

结合专家意见,办案团队认为,该公司相关行为本质是以合规处置为名,借下游印染企业之手,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酸洗废液之实。

在办理污染环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最终排入外环境点的取样检测结果,来判定是否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并据此确定刑事、民事责任。但此案中,相关污染物混合在其他物质中,经充分稀释后最终与外环境物质融合,导致很难科学、准确地检测污染物含量。

“我们尝试将污染环境行为构成犯罪的时间点前移,也就是酸洗废液脱离上游合法控制的时间点,将不具有处置工艺的工业流程中一类污染物在车间或排出口的采样浓度视为进入环境的污染物浓度。”张家港市检察院党组成员、第一检察部主任寇建坤解释说。

据此,办案团队引导公安机关再补充收集40余家上下游企业的涉案证据,以及该公司经营期间收购、出售、运送酸洗废液的销售单据、发票、合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最终将沈某等人犯罪后果认定的时间追溯至2014年,认定沈某等人从28家钢铁企业回收3万余吨含有重金属的酸洗废液,收取处置费用1240余万元,以“净水剂”名义非法出售给不具备处置重金属污染物工艺和能力的20余家企业,获利620余万元。

经张家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去年6月,江阴市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沈某等人有期徒刑6年至2年6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1800余万元。沈某提出上诉。去年12月,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沈某上诉,维持原判。

为实现源头治理,办案团队还根据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撰写专题报告报送张家港市委市政府,建议加大对“以废治废”企业监管力度,提高环境污染综合监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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